經濟學對法律分析的影響開始得很早(早在1939年,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就聘任了一位經濟博 士),不過,一般學者公認Coase (1960)算是現代「法律經濟學」的濫觴。 在智識上,「法律的經濟分析」有兩大趣味:一方面,利用經濟學的分析概念探討法律問題, 這是經濟學的擴充。另一方面,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所形成的架構,提供了經濟活動的基礎;因 此,對法律問題的探討,使經濟學的架構更為完整。